【问题】
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,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。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,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年的?
【解答】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?!镀笠邓盟胺ā返诙鹾汀镀笠邓盟胺ㄊ凳┨趵返诎耸豕娑ǎ用衿笠抵苯油蹲视谄渌用衿笠等〉玫耐蹲适找妫ú话钟芯用衿笠倒⑿胁⑸鲜辛魍ǖ墓善辈蛔?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)为免税收入。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635号)规定,《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)》第4行“利润总额”修改为“实际利润额”。而“实际利润额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,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、免税收入后的余额。
因此,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,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,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,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。